京昌发[2009]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昌平区域内在科学技术研究应用、自主创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研人员、企业家以及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进一步推动昌平区科技创新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昌平区科技创新奖是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创新最高奖项。 
	  第三条  昌平区委、区政府成立昌平区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昌平区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昌平区科技创新奖包括六个奖项,即: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科技创新优秀科研工作者奖、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家奖、科技创新优秀科研机构奖、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优秀中介机构奖。 
	  第五条  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共设2名,奖金各100万元;科技创新优秀科研工作者奖共设10名,奖金各30万元;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家奖共设10名,奖金各30万元;科技创新优秀科研机构奖共设10名,奖金各50万元;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奖共设10名,奖金各50万元;科技创新优秀中介机构奖共设10名,奖金各30万元。 
	  第六条  昌平区科技创新奖的奖金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七条  获奖者有权自由支配奖金。 
	  第八条  昌平区科技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同一企业(机构)及其所属人员在同一届评选中只能申报一个奖项,同一获奖者不能连续申报同一奖项。条件不具备时,各奖项获奖名额可以空缺。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昌平区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由评审委员会从昌平区科技创新优秀科研工作者奖和昌平区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家奖候选人中择优产生。昌平区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不再重复享受昌平区科技创新优秀科研工作者奖、昌平区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家奖。 
	  第十条  昌平区科技创新优秀科研工作者奖的评选条件是: 
	  1.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作出重要贡献,促进技术进步的。 
	  2.在重大工程项目中,对完成重要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科技管理工作中有创新,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5.近5年内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北京市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一条  昌平区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家奖的评选条件是: 
	  1.在昌平区注册经营3年以上并在属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负责人。 
	  2.所在企业能够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市场经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正当竞争,重合同、守信用,在行业中信誉度高。 
	  3.勇于开拓创新,锐意改革,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或企业体制改革等方面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4.所在企业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投资规模、销售收入和企业利润等各项经济指标逐年提高。所在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可适当降低)。 
	  5.所在企业年科技活动投入在300万元以上,专职研究人员在50人以上,技术开发设备原值在500万元以上。 
	  6.所在企业的核心技术或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7.所在企业近3年内取得的科研成果、专利或技术成果转化在3项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8.富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积极支持和参与区内社会公益事业、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回报社会贡献突出,为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形象。 
	  9.所在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节能减排达到国家标准,无虚假宣传、虚假指标,无制假、售假、偷税、逃税、骗税、欠税行为,无劳动仲裁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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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昌平区科技创新优秀科研机构奖的评选条件是: 
	  1.近5年内研究出的成果或技术,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基金奖或市级科技进步奖。 
	  2.近5年内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的科技专项。 
	  3.在国内外专业杂志或期刊上发表有影响的文章。 
	  4.其科研成果或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其科研成果或技术在昌平转化,或与驻昌企业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6.积极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为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7.能够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8.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节能减排达到国家标准,无虚假宣传、虚假指标,无制假、售假、偷税、逃税、骗税、欠税行为,无劳动仲裁败诉。 
	  第十三条  昌平区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奖的评选条件是: 
	  1.企业在昌平区注册经营、属地纳税3年以上,并积极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 
	  2.企业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投资规模、销售收入和企业利润等各项经济指标逐年提高;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可适当降低)。 
	  3.企业年科技活动投入在300万元以上,专职研究人员在50人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在500万元以上。 
	  4.企业的核心技术或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近3年内取得的科研成果、专利或技术成果转化在3项以上。 
	  6.企业拥有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科技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结构合理,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7.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及在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方面有突出成绩。 
	  8.企业能够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及品牌价值,有较高的公众认可度和美誉度。 
	  9.企业拥有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发起、参与制定技术标准的可优先。 
	  10.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节能减排达到国家标准,无虚假宣传、虚假指标,无制假、售假、偷税、逃税、骗税、欠税行为,无劳动仲裁败诉。 
	  第十四条  昌平区科技创新优秀中介机构奖的评选条件是: 
	  1.利用专业知识和市场经验为科技型企业上市提供辅导、咨询服务的证券交易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或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的创投、产权交易机构;或为本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鉴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直接参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的企业孵化器;或提供技术支撑、品牌咨询、管理培训等专业性中介服务的机构。在本区注册、经营、纳税的机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2.服务对象是在本区注册、经营、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3.实有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专业人员占到70%以上,具有从业资质的人数达到规定要求。 
	  5.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6.为科技型企业上市提供辅导、咨询服务的证券交易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其服务的企业近3年内已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或进入上市辅导期。 
	  7.创业投资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其投资总量应在2000万元以上。 
	  8.为本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鉴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其年通过量和受理量排名前列。 
	  9.企业孵化器须在本区登记、经营、纳税;场地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须在80家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占到50%以上。 
	  10.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节能减排达到国家标准,无虚假宣传、虚假指标,无制假、售假、偷税、逃税、骗税、欠税行为,无劳动仲裁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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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昌平区科技创新奖的评选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评审委员会通过媒体发布评选公告。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公告要求进行申报。 
	  2.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责成各评审组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对各奖项的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具备资格的参评对象。 
	  3.确定候选名单。评审委员会责成各评审组对各奖项具备资格的参评对象进行评审,按1:1.2的比例投票确定获奖候选名单。 
	  4.确定获奖名单。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研究并投票确定获奖名单。 
	  5.社会公示。经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名单在相关媒体等额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责成相关评审组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该单位(个人)评奖资格;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予以授奖。 
	  6.表彰奖励。昌平区委、昌平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对获奖者进行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牌)和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在参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剽窃、侵夺他人发明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昌平区科技创新奖的企业(机构)和人员,经评审委员会查证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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